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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侵权
[以案释法]发布时间:11-18;浏览次数:265次
作者:周闻韬
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起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该案中,某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作品,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8000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系摄影作品《重庆之夜》作者,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重庆某电脑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文章中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任某以电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电脑公司以合理使用为由请求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山水重庆】美景重庆》的图片文章,涉案图片系上述文章配图,图片内容与文章的标题、内容之间缺乏必然关联性,并非必须使用,且文章中亦未标注图片作者及作品名称,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情形,超出该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企业使用微信公众号属于经营行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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