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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迟迟未下,我的房子还在吗?
[房产纠纷]发布时间:11-15;浏览次数:401次
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未能获得贷款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分为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和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一,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获得贷款通常是买受人不符合贷款资格,如买受人无法补足尾款,则出卖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此,提醒买受人注意合同关于购房款支付的相关约定。二,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贷款,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查封、出卖人未及时将买受人的贷款资料提交给银行而导致,此时,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部分利息。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获得贷款,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银行政策调整对部分房屋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构成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此时,买受人、出卖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及时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合同的主张将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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