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恋爱产生的金钱、财物纠纷性质认定及处理
[家庭婚姻]发布时间:11-28;浏览次数:456次
男女之间因为恋爱而发生金钱及财物上往来以及在分手后因金钱及财物上的往来而发生返还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这种类似于"家务事"的纠纷,还真的是不好判断和处理。笔者结合自己代理参与处理该类纠纷案件的体会及思考进行整理,和大家做一交流探讨。
恋爱分手后金钱及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通常有彩礼、赠与、借贷以及不当得利等四种情形。当然,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金钱和财产的当事人是比较少见的,成功的情况笔者还未曾见到,但笔者确实知道有恋爱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金钱和财产的。这里不去说它,只说前三项即彩礼、赠与和借贷纠纷的认定及处理。
一、彩礼纠纷认定及其返还
所谓彩礼,是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参见房绍坤等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第5版,第39页)。对于彩礼的返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在《民法典》实施前后都有司法解释规定,且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比较一致的。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对此进行是比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期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彩礼纠纷,其关键在于是否是彩礼的认定,一旦被认定为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属于彩礼性质的,则在何种条件下给付的判断并不太困难。但是,在具体生活实践中也有超出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情况,譬如,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对此种情况,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角度说,彩礼应当返还;但是,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角度说,这里所强调的是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则不该返还。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折中一下,以适当返还一些为好。这里需要的是对"共同生活"的认定问题,应当是持续的,以恋人或者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而不是在休息日或者什么节日才在一起,或者在一起是时间较短。笔者认为,以连续超过一个月,或者累计超过三个月较为妥当。
二、赠与纠纷认定与返还
在恋爱分手请求返还金钱或者财物纠纷中,请求返还的一方当然首先是主张自己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财物属于彩礼,但是彩礼仅仅是恋爱期间给付金钱及财物的一部分,并非给付的所有金钱或者财物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彩礼。彩礼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例如,一般来说,财物比较特定,例如,一方给另一方的金手镯、金戒指等对于婚姻缔结密切关系的财物,以及特定数额的金钱,如10万另1元,比较符合当地民间习惯,意味着接收人是万里挑一等;而且在程序上还往往有双方的亲属参与或者知情,甚至还有一定的仪式等。从恋爱分手请求返还金钱或者财物的纠纷来看,许多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是难以认定为彩礼的,例如,双方认识不久,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几百或者几千元的金钱,而且有多次,这样的给付一般就不能认定为是彩礼,而只能认定为是赠与。
但是这种恋爱之间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通常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尤其是大额的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都明白这属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接受。一旦双方分手,在此之前的赠与则失去了条件,因而一般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双方不能建立婚姻关系,该赠与则是条件就没有成就,依法应当返还赠与。在我国许多地区民间也有这样的习惯,尤其是接受赠与的一方首先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是应当如数返还赠与的。笔者认为,对于彩礼之外的赠与,也应当参照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也没有较长时间同居生活的,接受较大金额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尤其是因为赠与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接受赠与一方则更应当予以返还。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办理的。
三、借贷纠纷的认定与返还
在恋爱分手请求返还借贷纠纷的案件中,通常是在当事人在金钱支付之前、之中或者之后,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过借贷的意思表示,例如,给付或者接受金钱的一方在给付或者接受之前曾经表示"我先借给你"或者"算我借你的"等话语。或者虽然在给付或者接受的当时没有就其给付或者接受性质进行表示或者明确,但其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如,接受一方说过"钱我会还给你的";给付一方曾多次向接受方提出是借款并请求返还,接收方未反对或者也表露出早晚"会还你""不稀罕你的钱"等意思表示的。这样的情况即可以认定为双方具有借贷关系的合意,按借贷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