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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受损如何赔偿
[劳动用工]发布时间:2021-10-19;浏览次数:814次
一、简要基本事实
2019年8月14日,原告为被告一承包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自建房从事水泥混凝土粉刷等装修房屋等工作。原告工作过程中搅拌机开关失灵,料斗内滚轴上的铁刺打到原告手指。被告一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2019年12月5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一系雇主,原告工作过程中受损,被告一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二系发包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二被告均予以拒绝赔偿,原告找到黄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诉讼策略
黄律师根据现有材料进行整理,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关系,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发包与承包关系。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两被告均有责任。因事故原告产生的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护理费、6.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7.交通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等费用,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审判(调解)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
1、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关系;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发包与承包关系。
2、认定受损事实系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
3、发包人未尽到对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注意义务;
判决:
1、马流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战英支付赔偿款196279.08元。
2、胡进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马流东对叶战英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叶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法律或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受伤后造成伤残,精神必然遭受一定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二未尽到对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注意义务;应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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