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亚辉与李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债权债务]发布时间:2021-12-04;浏览次数:611次

原告:邱亚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燕。

邱亚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燕立即支付邱亚辉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租金1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李燕立即将租赁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归还邱亚辉;3.李燕支付邱亚辉从2020年5月1日起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按6000元/季度计算的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3日,邱亚辉与李燕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李燕向邱亚辉租赁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所有费用由李燕承担;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第三条约定:每季度租金为6000元,李燕应在每季度前5日如数支付给邱亚辉。李燕从2019年8月开始就未再支付租金,截至2020年4月30日欠付租金18000元,现邱亚辉与李燕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届满,但李燕继续使用邱亚辉租赁物,且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也未支付尚欠租金,故起本案诉讼。

李燕未作答辩。

邱亚辉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租赁合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等证据,李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前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3日,邱亚辉(出租方、甲方)与李燕(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思明区霞溪路28号之214、215单元出租给乙方,租赁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2000元,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季收取租金,乙方应在每季的前5日如数付给甲方。上述合同签订后,邱亚辉依约将讼争房屋交付给李燕使用。自2019年8月起李燕未再付租。直至本案庭审之日,讼争房屋仍由李燕占用。

本院认为,讼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租赁期限内李燕未依约支付三个季度的房屋租金18000元,邱亚辉有权要求李燕支付该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本院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另,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讼争房屋仍由李燕占用,邱亚辉要求李燕归还讼争房屋并按照6000元/季度的标准支付占用费,亦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亚辉支付房屋租金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亚辉返还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28号之214、215单元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按6000元/季度的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该房屋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邱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李燕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本案律师

吴文清律师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执业10年

擅长: 家庭婚姻  交通事故  治安刑事  合同纠纷 

案例: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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