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生与林静琳、郭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

[债权债务]发布时间:2021-12-04;浏览次数:617次

原告:张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静琳。

被告:郭益强。

原告张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林静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6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郭益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日,被告林静琳以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新生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约定月利率3%计算。被告郭益强作为本次借贷的保证人对林静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林静琳收到借款后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郭益强也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按捺。现原告因自身周转需要资金,要求被告林静琳还款并要求被告郭益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林静琳、郭益强辩称:从2008年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75万元,一直是由张誉尹拿钱给答辩人郭益强,大部分都是转账,也有现金支付。答辩人对这张25万元的借条,没有意见。利息按月利率5%支付至2011年12月2日,多付的利息抵扣本金。

原告张新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承诺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林静琳、郭益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2日,被告林静琳作为借款人、被告郭益强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张新生借款,签订借条及借款人承诺书、保证人承诺书各一份,约定被告林静琳借款2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被告郭益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林静琳、郭益强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2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静琳向原告张新生借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林静琳未及时归还原告张新生借款,显属违约,因此原告张新生请求判令被告林静琳归还借款2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林静琳、郭益强辩称系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林静琳、郭益强已经按照月利率3%支付过的利息,视为当事人自愿履行,本院不予干预。原告张新生可以要求被告林静琳从2011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郭益强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被告林静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益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静琳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林静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新生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郭益强对被告林静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益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静琳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张新生负担1025元,由被告林静琳、郭益强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律师

吴文清律师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执业10年

擅长: 家庭婚姻  交通事故  治安刑事  合同纠纷 

案例: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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