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阙衍松物业服务

[合同纠纷]发布时间:2021-12-04;浏览次数:643次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1号1幢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54313256X。

法定代表人:温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阙衍松。

御龙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阙衍松支付御佳园11号楼307室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物业费、从2013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自用水费,共计1335元;2、判令阙衍松支付御佳园11号楼308室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物业费、从2013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自用水费,共计26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阙衍松承担。事实和理由:御龙物业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进驻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御佳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服务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后又于2015年7月1日续签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御龙物业公司进驻御佳园小区后严格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受到大多数业主的肯定。阙衍松作为御佳园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约定缴纳物业费,其尚欠物业费计3991元。

阙衍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龙岩市新罗区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11号楼307室、308室系阙衍松所有,系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42.04㎡、82.46㎡。2012年,龙岩市御佳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御龙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御佳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御龙物业公司对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御佳园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高层(含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算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月30日前向乙方交纳,或由乙方主动上门收取;合同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5年7月1日,龙岩市御佳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御龙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御佳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御龙物业公司对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御佳园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高层(含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算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月30日前向乙方交纳,或由乙方主动上门收取;合同期限为36个月,即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阙衍松拖欠307室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物业费1272元(0.5元/月.㎡X42.04㎡X60.5月)、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止的水费54元,合计1326元;拖欠308室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物业费2445元(0.5元/月.㎡X82.46㎡X59.3月)、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止的水费184元,合计2629元。现御龙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御龙物业公司提交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御佳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缴费通知单等证据证实,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御龙物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系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龙岩市御佳园业主委员会有权与御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御龙物业公司对其物业进行管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法律约束力。御龙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阙衍松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为业主代缴公摊水电费等费用。阙衍松在接受前述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御龙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的义务。阙衍松拖欠御龙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御龙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阙衍松尚欠御龙物业公司涉案307室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物业费1272元(0.5元/月.㎡X42.04㎡X60.5月)、自2013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水费54元,合计1326元;拖欠涉案308室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物业费2445元(0.5元/月.㎡X82.46㎡X59.3月)、自2013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水费184元,合计2629元,应限期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阙衍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佳园11号楼307室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物业费1272元(0.5元/月.㎡X42.04㎡X60.5月)、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止的水费54元,合计1326元。

二、阙衍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佳园11号楼308室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物业费2445元(0.5元/月.㎡X82.46㎡X59.3月)、自2013年5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的水费184元,合计2629元。

三、驳回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阙衍松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律师

吴文清律师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执业10年

擅长: 家庭婚姻  交通事故  治安刑事  合同纠纷 

案例:3个

扫描二维码立即咨询

律师在线点击咨询